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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的最新规定

2016-10-13 来源:楚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

 

 

 

有关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厦工楚胜最新消息: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显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16818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921日起施行。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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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交通运输部官网818日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开展新修订《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等车辆运输车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



标准车型



符合新修订《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要求的平头铰接列车、长头铰接列车及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车型如图所示。

 


a)平头铰接列车

b)长头铰接列车

c)中置轴车辆运输车

1标准车型(单位:毫米)

 

暂时允许过渡运行的单排装载

单排车是指上下单排装载,以及尾部装载的乘用车至少有一轴装载于车辆运输车车厢后立柱以内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运输车。暂时允许过渡运行的单排车单排装载方式如图2所示,2016921日-2018630日,暂时允许本方案发布之日前注册登记的单排车过渡运行。

 


2暂时允许过渡运行的单排装载


暂时允许过渡运行的单排装载方式不得斜向装载、横向装载、三层装载,也不允许乘用车双轴装载于车辆运输车车厢后立柱外侧,如图3所示。

 


a)斜向装载

b)横向装载

c)三层装载

d)乘用车双轴装载于车辆运输车车厢后立柱外侧

禁止过渡运行的单排装载


201871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上路运行。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二章大件运输许可管理

 

(略,可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千克的;

 

(二)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

 

(三)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违法超限运输管理

 

(略,可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依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处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与案件相关的下列信息通过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一)车辆的号牌号码、车型、车辆所属企业、道路运输证号信息;

 

(二)驾驶人的姓名、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编号、驾驶人所属企业信息;

 

(三)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单信息;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

 

(五)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信息。

 

第四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或者与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不符的,应当予以记录,定期抄告车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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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双排装载

2016921日起,全面禁止双排车通行。双排车是指上下两层均双排装载或上层双排装载下层单排装载,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运输车,车型如图4所示。

 


a)双排装载方式I

b)双排装载方式II

禁止通行的双排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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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略,可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因军事和国防科研需要,载运保密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公路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201692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同时废止。

 

厦工楚胜24小时咨询热线:18372228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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